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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张某某之女。 二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张某某之女。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青伟,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某某,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张某某、张某申请再审称:本案房屋系张某某用终生积蓄80000元购买的,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冯某某80000元财产分割属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关于张某某、张某称本案房屋系张某某用终生积蓄80000元购买的,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冯某某80000元财产分割属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经查,张某某、张某在再审审查期间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某、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