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0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189号。 负责人:付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惠文,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颋,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梅,女,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勇,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川,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吉东,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定坤,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得民,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一审原告:正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武兰喜,该社理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军梅、魏勇、王吉东、葛定坤、陶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魏西民的死亡原因错误;原审追加申请人为第三人并判决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委托正阳信用社办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正阳信用社对魏西民投保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不持异议。合同签订后,魏西民在工作中摔倒,住院治疗中被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糖尿病。后魏西民在家中死亡,其家人通知了正阳信用社,申请人接到报案后派人进行了理赔勘查,当时并未对魏西民投保提出异议。关于申请人称原审认定魏西民死因错误的问题,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申请人称追加其为第三人错误的问题,因本案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正阳信用社、李军梅、魏勇均有利害关系,将申请人增加为第三人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