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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亮孩、刘伟与刘学斌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亮孩,又名刘学全,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伟,又名刘龙伟,男,1991年3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亮孩,又名刘学全,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伟,又名刘龙伟,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斌,又名刘小迷,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亮孩、刘伟因与被申请人刘学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亮孩、刘伟申请再审称:1、本案属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2、一、二审认定其占用刘学斌耕地的事实错误,赔偿金不客观、不真实;3、一、二审法院应支持其反诉请求。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刘学斌提交意见称:本案并非因土地界限不明而引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故不需人民政府先行确权。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河镇蔡庄村民委员会和刘学斌、刘亮孩于2013年5月16日对刘学斌的责任田共同现场核实,并刘亮孩本人签字确认。蔡庄村委亦出具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土地系刘学斌的责任田,同时刘亮孩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其耕种刘学斌6亩的事实。由于在一审中双方对于刘亮孩等人占用耕地的事实并无争议,本案并非土地权属争议,故刘亮孩、刘伟称土地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的理由,应不予支持。确山县统计局出具的2012年确山县每亩地的农业增加值客观真实,一、二审法院根据统计局出具的证明计算刘学斌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刘亮孩、刘伟提供的余明兰、张爱兰、刘年的证人证言系孤证,且三位证人未出庭,同时与刘年生的证言相互矛盾,故对于上述证人证言应不予采信。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刘亮孩、刘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亮孩、刘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