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新执字第152-3号 申请人叶继元,男,汉族,1956年9月5日生,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新县。 被执行人田运平,男,汉族,住新县。 本院在执行叶继元与田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运平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田运平的银行存款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李新社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高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