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二初字第1044-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 负责人赵军亭,行长。 被告张辉,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 被告陈彩鸽,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张永庆,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张景洲,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李秋荣,女,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诉被告张辉、陈彩鸽、张永庆、张景洲、李秋荣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辉、陈彩鸽、张永庆、张景洲、李秋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七百八十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