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荥执字第13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州,男,1954年4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向东,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四领,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东望,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 张海州、张向辉、张向东申请执行张四领、郑东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荥交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8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83558的车辆依法进行了评估、该车辆作价2万元后经拍卖均流拍。经申请人同意归其所有抵偿2万元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四领(实际车主)所有的豫A83558的车辆抵偿给申请人张海州,折抵2万元赔偿款。 二、申请执行人张海州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龙海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