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张海廷,男,1969年5月11日生。 被告王海玲,女,40岁。 原告张海廷诉被告王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海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退还原告张海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