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12月24日生。 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3月23日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召 审判员 吴俊鸣 陪审员 暴新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