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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12月24日生。 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3月23日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12月24日生。
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3月23日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召
审判员 吴俊鸣
陪审员 暴新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