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从汤阴县东关李连只处低价购进600余公斤的食盐,后吴某某在明知该食盐为不合格食盐的情况下仍销售200余公斤。经检测,吴某某销售的食盐未检出碘含量。
另查明,汤阴县盐业管理局扣押被告人吴某某假冒袋多元盐150公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检测报告、扣押清单、豫卫疾控(2012)8号文件、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无前科证明及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扣押在案的150公斤假冒袋多元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红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明晖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安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