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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8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 安阳市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未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8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
安阳市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某公司银行存款玖拾伍万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拴
人民陪审员  李太善
人民陪审员  侯绍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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