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8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 安阳市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某公司银行存款玖拾伍万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拴 人民陪审员 李太善 人民陪审员 侯绍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