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周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周某银行存款贰万伍仟元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拴 人民陪审员 李太善 人民陪审员 侯绍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