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75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二局某公司。 王某诉王某、中国二局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中国二局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中国二局某公司银行存款叁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拴 人民陪审员 李太善 人民陪审员 侯绍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