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二初字第392号 原告荥阳市崔庙镇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 负责人阴殿卿,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黑莹莹,该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国军,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富强,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崔庙镇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平国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荥阳市崔庙镇法律服务所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荥阳市崔庙镇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荥阳市崔庙镇法律服务所承担。 审 判 长 任明洲 人民陪审员 李福民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芳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