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赵海成,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梁磊,男,1962年8月3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成与被告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海成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静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