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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智敏与朱献周、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685号 原告宋智敏,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朱献周,男,1971年3月16日生。 被告王桂芹,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智敏诉被告朱献周、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685号
原告宋智敏,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朱献周,男,1971年3月16日生。
被告王桂芹,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智敏诉被告朱献周、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智敏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宋智敏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