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685号 原告宋智敏,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朱献周,男,1971年3月16日生。 被告王桂芹,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智敏诉被告朱献周、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智敏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宋智敏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