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591号 原告田运凯,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刘松云,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 被告张扬,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凯与被告刘松运、张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凯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运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运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田运凯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