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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枝与张杨州、邱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王爱枝,女,1972年9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杨州,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邱小强,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王爱枝,女,1972年9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杨州,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邱小强,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枝与被告张杨州、邱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枝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王爱枝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小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