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王爱枝,女,1972年9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杨州,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邱小强,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枝与被告张杨州、邱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枝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王爱枝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小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