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646号 原告王献琴,女,1974年9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彬,女,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琴与被告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琴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献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献琴负担。原告王献琴预交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应予退还一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元。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