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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琴与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646号 原告王献琴,女,1974年9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彬,女,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琴与被告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646号
原告王献琴,女,1974年9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彬,女,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琴与被告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琴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献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献琴负担。原告王献琴预交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应予退还一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元。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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