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539-1号 原告白延伟,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纪刚,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彦鹏,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延伟与被告张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延伟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延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白延伟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