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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延伟与张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539-1号 原告白延伟,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纪刚,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彦鹏,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延伟与被告张彦鹏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539-1号
原告白延伟,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纪刚,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彦鹏,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延伟与被告张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延伟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延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白延伟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