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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洋与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582-2号 原告石洋,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鹏,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582-2号
原告石洋,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鹏,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洋与被告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洋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石洋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