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582-2号 原告石洋,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鹏,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洋与被告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洋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石洋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