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一初字第28号 原告张淑月,女,1953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东彪,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月诉被告周东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月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张淑月负担。 审判长 刘宝安 审判员 任丙申 审判员 任明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