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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月与周东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一初字第28号 原告张淑月,女,1953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东彪,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一初字第28号
原告张淑月,女,1953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东彪,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月诉被告周东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月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张淑月负担。
审判长  刘宝安
审判员  任丙申
审判员  任明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