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725号 原告祝朝日,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玲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田娜,女,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伟华,男,1978年10月20日,汉族。 被告郑州伟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敏。 委托代理人梁桂勤,女,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朝日与被告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伟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朝日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朝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零三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五十一元五角,保全费一千六百五十四元,由原告祝朝日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