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秦民安,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 原告于文丽,女,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霞,女,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民安、于文丽与被告刘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民安、于文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秦民安、于文丽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静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