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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民安、于文丽与刘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秦民安,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 原告于文丽,女,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霞,女,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 本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秦民安,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
原告于文丽,女,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霞,女,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民安、于文丽与被告刘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民安、于文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秦民安、于文丽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静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