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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423号 原告黄移风,男,生于1968年5月14日,汉族。 被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闫宏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男,生于1967年7月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移风与被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移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移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移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黄移风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左利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