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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张某甲,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张某甲,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