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张某甲,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