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阴青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