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楚怀玉,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单琪,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广辉,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卜书义、樊书海,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怀玉诉被告张广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怀玉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怀玉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怀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怀玉负担。 审 判 长 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 人民陪审员 柴 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