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26年9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世俊,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阴某甲,男,66岁,汉族。 被告阴某乙,男,6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阴某甲、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