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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阴某甲、阴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26年9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世俊,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阴某甲,男,66岁,汉族。 被告阴某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26年9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世俊,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阴某甲,男,66岁,汉族。
被告阴某乙,男,6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阴某甲、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