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李世平,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陈奎,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 被告阴艳彩,女,1980年6月5日生,汉族。 原告李世平诉被告陈奎、阴艳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漯河市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奎、阴艳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794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