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43号 原告李冠有,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平,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有与被告李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冠有于2014年10月27日以双方愿意私下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冠有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冠有撤回起诉。 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冠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