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65号 原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 被告郑州三益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恩波,董事长。 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生斗,董事长。 被告郑州利兴阀门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洪涛,董事长。 原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三益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利兴阀门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8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3015号民事裁定: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立民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和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二初字第1555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2013年5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洛民终字第811号民事裁定: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二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多次通知原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其逾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天剑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