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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月梅与肖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肖月梅,女,1962年7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金保,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1日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肖月梅,女,1962年7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金保,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肖金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金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金保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济源路证券营业部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金保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济源路证券营业部享有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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