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姜志强,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