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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姜志强,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姜志强,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世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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