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815号 原告丁海青,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辰亮,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定军,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李梦莲,女,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 第三人荥阳市贾峪镇楼李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青诉被告李定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追加李梦莲为本案被告,2014年5月21日申请追加荥阳市贾峪镇楼李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丁海青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海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丁海青负担。 审判员 刘宝安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