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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青与李定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815号 原告丁海青,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辰亮,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定军,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李梦莲,女,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815号
原告丁海青,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辰亮,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定军,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李梦莲,女,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
第三人荥阳市贾峪镇楼李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青诉被告李定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追加李梦莲为本案被告,2014年5月21日申请追加荥阳市贾峪镇楼李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丁海青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海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丁海青负担。
审判员  刘宝安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