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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亮与耿秋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268号 原告吴文亮,男,1937年10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秋枝,女,1971年6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268号
原告吴文亮,男,1937年10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秋枝,女,1971年6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马金岭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柴永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