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268号 原告吴文亮,男,1937年10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秋枝,女,1971年6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马金岭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柴永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