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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哲昊与刘红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372号 原告孙哲昊,男,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畅玉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喜,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哲昊诉被告刘红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372号
原告孙哲昊,男,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畅玉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喜,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哲昊诉被告刘红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红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哲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哲昊负担。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柴永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