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030号 原告王文义,男,1949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衡占胜,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义与被告衡占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义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文义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