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232号 原告林卫红,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孙彦庆,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鸿良,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杨娟,女,1984年8月3日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卫红、孙彦庆与被告华鸿良、杨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卫红、孙彦庆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卫红、孙彦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林卫红、孙彦庆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