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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卫红、孙彦庆与华鸿良、杨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232号 原告林卫红,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孙彦庆,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鸿良,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杨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232号
原告林卫红,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孙彦庆,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鸿良,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杨娟,女,1984年8月3日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卫红、孙彦庆与被告华鸿良、杨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卫红、孙彦庆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卫红、孙彦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林卫红、孙彦庆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