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783号 原告姚国强,男,1967年2月22日生。 被告李羊群,男,1960年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国强与被告李羊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国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国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姚国强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