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孔永刚,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晨洋,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永刚与被告丁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永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孔永刚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静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