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495-1号 原告古秀玲,女,1962年10月10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眼,男,1963年5月1日生,回族。 被告李国奇,男,1956年12月3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白轲,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秀玲与被告李小眼、李国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古秀玲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古秀玲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