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448号 原告史国强,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俊龙,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国强与被告朱俊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登记在被告朱俊龙母亲周凡妮名下的被告朱俊龙的补偿款79.7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史国强名下的存款79.7万元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史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告朱俊龙母亲周凡妮名下的被告朱俊龙的补偿款七十九万七千元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史国强名下的存款七十九万七千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