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二初字第214-2号 原告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玲、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荆松叶,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八千三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四千一百六十八元五角,由原告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