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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昆鹏与刘新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04号 原告郭昆鹏,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刘新瑞,女,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昆鹏诉被告刘新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04号
原告郭昆鹏,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刘新瑞,女,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昆鹏诉被告刘新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郭昆鹏负担。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紫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