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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向华与中原铁道凯盛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铁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吕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69号 原告楚向华,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玉柱、王清彬,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凯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国勤。 委托代理人赵春先、薛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69号
原告楚向华,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玉柱、王清彬,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凯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国勤。
委托代理人赵春先、薛世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天津铁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应高。
被告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砚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该公司员工。
被告吕国勤,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张祖财,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吴应高,男,汉族,1937年6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向华诉被告中原铁道凯盛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铁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吕国勤、张祖财、吴应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向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向华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91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库晓景
人民陪审员  陈 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