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69号 原告楚向华,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玉柱、王清彬,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凯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国勤。 委托代理人赵春先、薛世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天津铁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应高。 被告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砚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该公司员工。 被告吕国勤,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张祖财,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吴应高,男,汉族,1937年6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向华诉被告中原铁道凯盛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铁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吕国勤、张祖财、吴应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向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向华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91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库晓景 人民陪审员 陈 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