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18号 原告王海顺,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 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南段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阴建民,经理。 被告荥阳市楚楼村强力预制厂,住所地荥阳市索河办楚楼村核西组。 负责人鲁振强,厂长。 原告王海顺诉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荥阳市楚楼村强力预制厂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海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