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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顺与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荥阳市楚楼村强力预制厂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18号 原告王海顺,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 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南段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阴建民,经理。 被告荥阳市楚楼村强力预制厂,住所地荥阳市索河办楚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18号
原告王海顺,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
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南段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阴建民,经理。
被告荥阳市楚楼村强力预制厂,住所地荥阳市索河办楚楼村核西组。
负责人鲁振强,厂长。
原告王海顺诉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荥阳市楚楼村强力预制厂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海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黎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