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94号 黄先玲,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合东,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艳玲,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玲诉被告吕合东、黄艳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先玲撤回对被告吕合东、黄艳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一元,减半收取四十五元五角,由原告黄先玲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