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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玲与吕合东、黄艳玲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94号 黄先玲,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合东,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艳玲,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玲诉被告吕合东、黄艳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94号
黄先玲,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合东,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艳玲,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玲诉被告吕合东、黄艳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先玲撤回对被告吕合东、黄艳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一元,减半收取四十五元五角,由原告黄先玲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黎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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