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一初字第27号 原告白广庆,男,1933年9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聚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广庆诉被告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广庆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广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广庆负担。 审判长 刘宝安 审判员 任丙申 审判员 任明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