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吕建华,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孙成海,又名孙小五,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华与被告孙成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华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吕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