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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华与孙成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吕建华,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孙成海,又名孙小五,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华与被告孙成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华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吕建华,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孙成海,又名孙小五,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华与被告孙成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华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吕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