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254号 原告刘盼,男,生于1988年5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刚帅,男,生于1988年10月18日,汉族。 被告胡小娜,女,生于1989年6月20日,汉族。 原告刘盼与被告张刚帅、胡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盼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刘盼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